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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摘    要: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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