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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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冬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的审查与运用[J].人民司法,19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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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冬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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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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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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