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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出资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叶林,王世华.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出资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J].人民司法,2005(6).
作者姓名:叶林  王世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主管部门承担出资担保义务在政企合一体制下,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情况相当普遍,这些国有公司经常能够借助主管部门地位、名声等获得某些实际利益和待遇,难免出现一些有失公平的情形。因为政府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往往只有少量自有资金,政府机关创办公司时欠缴注册资本的情况相当普遍。政府机关创办附属国有企业或者公司的主要实体法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试行),程序法依据则是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参考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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