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依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从实践看,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着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等问题。相比之下,人事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中比较薄弱的环节。笔者带着这个问题对恩施市人大常委会20年来行使人事监督权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解决这些问题作了一些思考。人事监督的基本形式恩施市人大常委会20年来开展人事监督的主要形式是:1、听取工作汇报。1981年4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到1990年12月三届末,这期间主要是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在下次常委会上报告办理情况,促进了民族山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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