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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减“村官“莫违法
作者姓名:仲维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三圩镇政府
摘    要: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些地方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随意调整和精减村组干部,引起基层干群的不满。从少数乡镇提出的种种理由来看,这些做法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干扰村组干部队伍稳定,影响村民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应予纠正。 以“减轻群众负担”为名.将村委会干部裁减或兼并为村民小组长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长应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目前,许多乡镇比较注重村委会成员的公平竞争,而忽视村民小组长的民主选举,村委员成员兼任或委任村民小组长现象比较普遍,随意精减民选小组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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