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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销赃罪
作者姓名:刘志坚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浙江省奉化市江口区华奋仪表元件厂是一个有30名职工的乡办集体企业。1988年10月,该厂厂长周国正与江口区工业办公室签订合同,由周与全厂职工集体承包华奋仪表元件厂。按承包合同规定,企业完成上交2万元利润后,超额部分企业留成20%,80%作为奖金。奖金中周得60%,职工得40%。反之,企业亏损也按上述比例承担风险。国内市场对仪表零件的需求量大,销路好,而华奋仪表元件厂生产的轴尖正品质量差,还不如上海仪表零件厂淘汰的次品。因此,周向上海仪表零件厂提出购买次品轴尖,遭到拒绝。尔后,周在明知上海仪表零件厂职工李政、马德馨等人盗窃该厂轴尖次品的情况下,于1989年3月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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