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点,我国学界已达成共识。但是在对“涉外”二字进行考量时,理论界仍存在“广义涉外说”与“狭义涉外说”之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行司法解释沿用了移植于前苏联的“法律关系三要件说”标准,但是随着对外经济交往形势的发展,有些法院对该司法解释标准进行了突破性的适用,大部分法院却还是墨守成规,导致客观上法院对同一标准的把握宽严不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部署,2010年将进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草甚至审议工作,立法者应以此为契机,在条文中科学界定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