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通谋实施犯罪而部分行为人没有实施行为的形态辨析——以周某、陈某某强奸案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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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英歌 顾海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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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江苏 邳州,221300 2.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查科,江苏 邳州,22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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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在共同犯罪已经着手开始后,对其中单个犯罪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除了自己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之外,对其他人已经着手的犯罪行为也要有效地避免其犯罪后果的发生。只有有效地防止了整个共同犯罪整体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止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中止。也就是说,判断这种中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是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实质性的阻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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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量刑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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