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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责任
作者姓名:王立兵
作者单位:黑龙江工程学院,管理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50
摘    要:代理制度涉及内外两种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其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形成内部关系,第三人则处于该关系之外,为保障交易安全,需要对第三人特别保护。但是,制度设计也不可盲目厚此薄彼,而应合理平衡代理关系中权利义务。依此,我国民法中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责任负担的设计则难说妥当。由于连带责任本质上属于他人责任和加重责任,各国立法多持谨慎态度,因此即便要求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也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基于这样的考虑,现阶段,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限制该款的适用条件,即在代理人如有恶意应负连带责任;但这仍仅是牵强的权宜之计,而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则应适应国际趋势,不再将连带责任引入代理制度之中。

关 键 词:代理  授权不明  恶意  连带责任
文章编号:1008-7966(2005)03-0068-02
修稿时间:200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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