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限制死刑目的下的刑罚体系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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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成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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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2009级8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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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种,它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不存在事后补救的问题,这是死刑区别于其他任何刑罚的非常性和特殊性所在。另外,死刑的执行是对生命权的剥夺,是涉及最根本人权、触及最深层人性的问题,这决定了死刑的刑法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它单纯作为一种刑罚种类的功能。因此,死刑的限制和废止不是刑罚结构中单一刑种的微调,而必然要依靠整个刑罚体系的变革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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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罚体系 死刑 限制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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