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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
引用本文:姜兴波.论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J].法律适用,1997(4).
作者姓名:姜兴波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将该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开,并侧重了罚金附加刑的适用。由于该罪系针对新型犯罪设立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掌握和运用上存在差异,本文仅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相关的几个问题谈点见解。(一)信用卡业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信用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在信用卡业务中都具备:主体即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内容即发卡行信用卡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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