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立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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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征.英国的立法制度[J].中国人大,199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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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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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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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由成文法和案例法两大部分组成。不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普通法都是英国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在当今的英国,成文法的地位在提高,但在实际中,大量的诉讼和纠纷是依普通法的原则解决的。尤其是在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领域,法官均采用普通法的规则。因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都是通过判例形成,所以有所谓法官立法之说。本文主要讨论制定法中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区别、范围、效力和相互关系,在以下说明中将忽略普通法领域的立法活动。另外关于立法概念,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这里采用广义的概念,即指所有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总称,而不是仅指议会制定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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