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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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波 吕凤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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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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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这是反革命罪的一种。在旧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精神麻醉,奴役和压迫人民群众,以维护其反动统治。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反动政权被推翻,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当家做了主人,但是,国内外敌对势力仍然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作为他们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工具,伺机进行反革命渗透和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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