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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摘    要:<正>甬建发(2016)183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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