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司法三段论是逻辑三段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运用,是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和做出司法裁判的主要推理方法,与逻辑三段论相比,司法三段论有其独特的结构。在形式主义时期和成文法完美主义时期,司法三段论一直备受尊崇,一直被法官运用于司法实践活动中,甚至成为当时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的唯一推理方法。但是到了近代,大前提法律规范的不确定,小前提中复杂案件的法律事实认定困难以及操作机械化,使得司法三段论受到现实主义法学派以及自由法学派批判,他们认为司法三段论只能保证最终判决结果形式正义,不能保证实质正义,甚至提出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不应该再用司法三段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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