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国法律要求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须达到的程度,总体上分为三个层级标准:合理可能性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既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又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扩大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可能会冲击高度盖然性这一普通标准,间接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无法灵活应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审判工作,也间接挤压了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制度的运用空间。构建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体系,应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一般原则,以合理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补充,形成:低、中、高三个层级的标准。目前,建立科学合理的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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