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分散寄养人员的供给改为抚养金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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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财政部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关于颁发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疗养院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和我省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的发展情况,特决定将我省分散寄养人员现行供给待遇改为抚养金待遇。现将抚养金标准随文附发,并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在本标准下达以前已按原供给标准发出的个人供给费高于本标准的不退;低于本标准的差额部分,准按本标准补齐。我厅一九五五年六月十二日颁发的"湖南省革命残废军人分散寄养人员暂行供给标准"即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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