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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应有“禁区”
引用本文:葛恒万,张弦生,马晓丽.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应有“禁区”[J].中国检察官,2002(2):66-67.
作者姓名:葛恒万  张弦生  马晓丽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葛恒万,张弦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马晓丽)
摘    要: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触及法律“禁区”等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不符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第96条与第36条及第152条等对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然而有的新闻媒体,根本不考虑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尤其是特设的警方专栏与

关 键 词:中国  刑事诉讼法  新闻媒体  刑事案件  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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