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判例已有较为丰富的积累。以界分作为规则的正当程序和作为原理的正当程序为前提,在司法适用中需探寻行为法意义之实定法基础和裁判法意义之审查标准的匹配。就正当程序原则与实定法规范的关系看,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并存着竞合模式推导模式和空缺模式三种样态并发展出不同的解释路径;就审查标准看,已然出现单一适用和选择适用之间的选择困顿。解决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难题,需要回归规范立场来弥合其作为论证理由和裁判依据之间的沟壑。这样的反思,可贯穿于自田永案滥觞至今我国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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