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变迁、障碍与路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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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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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粤港澳立法协调从港澳回归前具有国际性、合作领域单一性的阶段到回归初期同一主权国家不同行政区域间较为疏远的发展时期,再到CEPA背景下日益紧密并进入大湾区建设的新时代,但迄今为止,大湾区缺乏府际合作的具体路径、方式与效力的规定,立法协调尚未形成系统机制。三个单独关税区与三个法域、立法主体多且行政级别不一、市场在立法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薄弱等因素制约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的构筑。鉴于此,大湾区应由全国人大夯实机制的法律基础,设立立法协调机构,多维度创新立法形式,扩大立法活动的公众参与,从而系统构筑立法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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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粤港澳大湾区 立法协调 法律冲突 市场 |
Legislative Coordination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Historical Development,Legal Barriers and Proposed Mechan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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