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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
引用本文:刘静. 论生态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J]. 中国法学, 2019, 0(5): 267-284
作者姓名:刘静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治理工具的互动与整合研究”(项目批准号:17CFX04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围绕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我国建立了私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体系。这一体系在发展环境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政府主导的修复和司法判决难以衔接以及法院主导修复能力有限等问题。而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在现行立法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影响生态损害救济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法律体系对公私法划分的影响;行政机关在救济生态损害方面的权能和保障以及私法救济的困难程度。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应通过立法授权、行政执行能力的强化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立公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私法救济在公法框架建立前或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可发挥补充作用。

关 键 词:生态损害  救济模式  公法救济  环境公益诉讼

On the Mode Choice of Ecological Damage Relief
Liu Jing. On the Mode Choice of Ecological Damage Relief[J]. China Legal Science, 2019, 0(5): 267-284
Authors:Liu Jing
Abstract:Liu Jing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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