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倾向于通过行政职责要素对行政协议的边界进行扩张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则倾向于基于行政职权要素对其边界进行缩限解释。造成双方分歧的原因,乃根植于我国宪法中保障公共利益与尊重私人权益两者价值之间的内在张力。化解双方的分歧,需要引入比例原则,即只有当行政职责足够重要时行政主体才可适用行政协议制度,若通过民事合同便能确保行政职责的实现,则显然不必认定行政协议;与此同时,为了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民事庭法官亦需要尊重法定的有名行政协议之范围,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相对确定的管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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