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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和的结果归属
作者单位:;1.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结果归属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通常的结果归属(客观归责)、严格的结果归属与缓和的结果归属。将他人自杀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就是典型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结果归属的条件缓和,即尽管不符合通常的结果归属条件,但仍然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二是结果归属后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缓和,即虽然将自杀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但并非令行为人承担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只是使行为人承担相对较轻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中国特色,在当下有其存在的原因与理由,不能以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为标准否定中国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相反,一部分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可以得到维持,与此同时,也要从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责任方面对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进行适当限制,并禁止基于缓和的结果归属对行为人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关 键 词:缓和的结果归属  类型  因果关系  主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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