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个人数据泄露、数据歧视等兼具法律和道德要素的问题持续困扰着社会,这些问题的解决难以仅仅凭借监管者单方努力彻底根治。在数据共治的大格局下,作为数据治理参与者的公司在保护数据安全、实现数据正义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能够为互联网公司等主动式参与数据治理提供一定的规范指引。在此语境下,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以网络社群关系为起点,并在实用主义的导向下,可以类型化为数据治理原则、数据治理法律义务以及数据行业习惯。同时,借鉴国外经设计的数据保护等模式,将公司社会责任预先嵌入数据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之中,在解决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可操作性差、缺乏约束力等弊端的同时,亦能为公司提供参与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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