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指挥部为代表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历经无名氏、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直至议事协调机构的流变。以临时机构属性为基础建构的法律制度,法律保留原则虚化,国务院完全享有议事协调机构的行政组织权。但作为执行重要行政任务、并长期存在的行政机构,日渐成为介于国务院及其部委之间的一级科层机构,原有法律制度不敷正当性之需,有必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寻求行政组织权的平衡。在保留国务院设置临时机构完全权力的前提下,是否设置指挥部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归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何种类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由二者共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范则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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