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商主体资格的形成机制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比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经济学方法论,无不凸显革新商主体资格形成机制的必要性。就法理而言,利他的公共利益与利己的父爱主义都无法证成以登记手段赋予商主体资格的正当性,异化的行政促成式登记需要重构。建议由国务院制定以商主体登记为核心内容的统一商事登记条例,作为新的外源规范,促使政府从行政干预者逐渐转向公共服务者:设立商主体可以自愿登记而形成对抗效力,而未经登记的出资人不能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充分保障商主体的一般经营资格,作为商主体资格的自然延伸;废止因社会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商主体登记,划清市场干预与社会管理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