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我国对律师的管理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如何合理地确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职能,明确各自的分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可以说,只有分工明确,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上的结合,发挥两个方面的优势。因此对律师管理职能进行细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职能的合理分工,就成为律师管理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就律师的惩戒权分工进行探讨,研究分析在“两结合”的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如何分工,更好地行使律师惩戒权,规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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