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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二审法院的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是不妥的
引用本文:武广韬.由一、二审法院的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是不妥的[J].人民司法,1985(2).
作者姓名:武广韬
作者单位:陕西省神木县法律顾问处
摘    要:最近,我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承办一起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债务、赔偿案件。开庭审理时,二审法院以“帮助基层人民法院清理积案”为由,指派两名审判员和一审法院的一名审判员共同组成了合议庭,以一审法院的名义开庭审理了此案。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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