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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要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作者姓名:
何金书
蒋松柏
摘 要: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大监督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责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应该是事后监督,不宜搞事前监督。一是事后监督有利于“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宪法的框架内,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强调人大搞事前监督,有可能使人大主导“一府两院”工作推行的措施或直接参与到其工作过程中,这就容易出现国家机关之间职责混淆、越俎代庖的情况,继而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造成负面影响。
关 键 词:
人大监督
事前监督
常委会
“一府两院”
依法行使职权
事后监督
正常运转
国家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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