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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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小荔.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探讨[J].时代主人,2006(9):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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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小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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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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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吃不开非均衡发展的态势,学者们根据以地域划分方法将沿海和内地分为东、中、西三大地带,即东部地带基本达到或接近“成熟型”,中部和近西部大体属于“成长型”,远西部则属于“开发型”或“待开发型”。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家针对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别,重新高速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布局。2006年3月,温家宝总理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快速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中共中央、国务院紧接着又出台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这些对位于中部地区的省份来说是一次重大的战略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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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区域立法 区域经济发展 西部大开发 协调机制 地区经济发展 政府工作报告 中部地区 东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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