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刑法”中新修正条文的适用 |
| |
摘 要: | 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第7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5月4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资料来源:司法院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276、284、41、47、74条法律问题:甲曾于民国92年间服役时,因涉犯刑法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人于死罪,经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银元300元折算1日确定,并于93年5月1日易科罚金执行完毕(甲除该前科外,并无其它前科)。嗣甲于94年10月1日复因驾车过失致乙受伤,涉犯刑法第284条第1项之过失伤害罪,则第一审法院于95年9月1日判决时,如何正确适用易科罚金、累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