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用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 |
作者姓名: | 林志标 王跃明 |
| |
作者单位: |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林志标),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王跃明) |
| |
摘 要: | 目前,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受聘用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聘人员能否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解决此分歧的关键在于明确受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照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受聘用人员属于其他依法从…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