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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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检讨[J].中国检察官,2010(7):6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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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占善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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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为确保事实认定过程的客观及公正,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以法定的证据方法为对象,严格遵循直接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此即证据法定的要求或意义所在。与此相应。民事诉讼法立法依证据调查方式之不同.确立了不同的证据类型。循此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勘验笔录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有违证据调查之直接原则.不符合证据法定之要求,应当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立法通例。将勘验作为真正的独立证据调查方式予以规范.将勘验对象扩大适用于所有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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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 证据法 法定证据 民事诉讼立法 证据调查 检讨 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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