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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检讨
引用本文: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检讨[J].中国检察官,2010(7):64-64.
作者姓名:占善刚
摘    要: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为确保事实认定过程的客观及公正,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以法定的证据方法为对象,严格遵循直接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此即证据法定的要求或意义所在。与此相应。民事诉讼法立法依证据调查方式之不同.确立了不同的证据类型。循此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勘验笔录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有违证据调查之直接原则.不符合证据法定之要求,应当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立法通例。将勘验作为真正的独立证据调查方式予以规范.将勘验对象扩大适用于所有的物证。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第63条  证据法  法定证据  民事诉讼立法  证据调查  检讨  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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