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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不应追加为原告
作者姓名:刘德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摘    要:《人民司法》1990年11期“案例研究”栏中,刊载了《此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一文。该案例是:×市中院二审判决,“将座落在×市×路207号6平方米小锅屋产权确认给甲(70岁)、乙(40岁)共同所有,每人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甲对该房有暂时居住的权利。”1989年6月,甲死亡,其子丙搬进该房居住。乙向丙要房,丙以此房是其母生前使用的,自己有权继承为由不让该房。乙即于1989年8月以被告丙侵犯了自己对该房的所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让房。在诉讼中,丙的两个弟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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