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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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虎.规制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客体的界定[J].清华法学,2013,7(1):157-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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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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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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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规制性规范的违反与侵权责任的构成研究”(批准号11CFX015)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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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对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做出了极为含糊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缺少在此问题上的合理指引。在现代社会中,更为精准地具体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工具之一就是规制性规范。能够界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规制性规范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规范的形式和实质特征、目的特征和实质违反该规范,这同时也确立了关于该问题的实践论证框架。在解释论上,可依据整体类推方式而将违反适格规制性规范所致损失解释为侵权法所保护法益的一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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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制性规范 侵权责任 受保护法益 保护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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