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效力若干“通说”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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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志超.消灭时效效力若干“通说”质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2):7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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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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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珠海,5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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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说”将消灭时效的效力分为实体权利消灭、诉权消灭和抗辩权发生三主义。然前二者是关于消灭时效标的主义,后者是关于消灭时效效力发生方式的主义,三者不可并列。“时效的效力”由“时效的标的”和“时效发生效力的方式”复合构成。前者有实体权利消灭、起诉权消灭和胜诉权消灭三主义,后者有权利直灭和抗辩权发生两主义。日、法、德民法典在时效发生效力的方式上均为抗辩权发生主义;但时效的标的则众说纷纭,几至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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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 时效效力 |
文章编号: | 1008-4355(2005)0072-05 |
修稿时间: | 2004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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