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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引用本文:尹华广.论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不足与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6):48-50.
作者姓名:尹华广
作者单位: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浙江,绍兴,312000
摘    要: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立法内容抽象,条款的文字表达存在矛盾,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漏洞颇多等不足,因而必须对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进行完善。完善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二是在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同法》进行修改;三是制定专门的格式条款法。

关 键 词:格式条款  立法规制  完善
文章编号:1008-7966(2005)06-0048-03
修稿时间:2005年9月21日

On the Inadequacy and the Perfection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Standard Terms In China
Authors:YIN Hua-gu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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