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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行政违法的行政法控制——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整体性腐败的研究
摘    要:德沃金的整体性理论表明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都必须保护每个人的道德和政治权力,以便公共标准能够表达正义和公平的一致观念与做法。在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律关系主体在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可界定为广义的行政违法,整体性行政违法无疑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社会公益的侵害。在公共选择理论视野下分析腐败的成因可以窥见其某种程度上符合行政违法的概念定位。当前高压腐败态势之下,腐败具有多种形态:交易型腐败、寻租型腐败等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一些懒政、庸政、怠政等"软腐败"却出现了抬头之势,此种"不为型"的"塌方式"腐败造成了整个行政运行环节的瘫痪。然而反腐败治理过程中碎片化的治理模式并不能有效遏制此种不良趋势,由此需要行政法进行控制,在行政立法、执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做到去利益化,同时在不同部门之间做到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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