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股票期权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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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凤真.我国实行股票期权的法律可行性分析[J].理论学刊,2005(5):8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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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凤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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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系,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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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票期权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享有的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以获得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差价的权利,它是现代企业中对剩余索取权的一种制度安排。近年来,以股票期权为代表的长期激励机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到广泛推行,目前在我国也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上海、北京、武汉、深圳的一些企业已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尝试。从长远看,实施股票期权对于建立我国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企业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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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2-3909(2005)05-008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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