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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不宜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
作者姓名:
王培
作者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近年来,审判机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春节之前更为集中)。被释放的,大多是拟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从时段上看,一般发生在开庭审理后至宣判之前,也有的发生在判决待生效阶段。 笔者认为,对于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在押人员,非特殊情况下,审判机关不宜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将其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
关 键 词:
审判机关
变更强制措施
在押被告人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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