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的经济关系规范考论(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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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水寿.秦律的经济关系规范考论(续)[J].法律科学,19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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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水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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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流通方面的法律规范商品的本质只有通过产品的社会流通才能表现出来。但流通却不仅限于商品交换。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商品交换并没有占统治地位,社会产品的转移,有很大一部分是伴随着国家强力表现为由国家控制的租赋税等流通形式。但不可否认的另一客观事实是,商品的交换也广泛地存在着,只是有着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的特征。秦律关于这方面的规范,正是其法律在这一领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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