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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及其纠纷处理
作者姓名:周裕良
作者单位: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营业所生之利益和分担其所生之损失的契约.直接负责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又称为出名合伙人;出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的一方称为隐名出资人,又称为隐名合伙人.一、隐名合伙的法律特征从本质上讲,隐名合伙是合伙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其主要法律特征有:(一)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契约.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出资而让其独立经营,是基于分享经营利润且不愿公开自己的出资.同时也分担经营所生之损失.隐名合伙当事人之间“求善贾而沽”的这种契约,只能建立在两厢情愿和协商一致的承诺基础上,且下让第三人知晓,因而隐名合伙只能是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之间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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