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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下)
引用本文: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下)[J].中国法学,2000(3).
作者姓名:章武生  吴泽勇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二)人事安排和预算分配新的法院体系是完全与地方行政机关相脱离的,因此,法院系统在其人事安排和预算分配方面享有自主权应是水到渠成。按照我们的方案,法院工作人员未必减少很多,但是职业法官却一定要大幅度削减。不符合新标准的原任法官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分流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中做简易法官、调解法官、仲裁法官或法官助理。在任用上,职业法官的任免由全国人大负责,比如可考虑,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免,中级法院法官和基层法院普通庭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组成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官员各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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