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 ,危险犯理论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的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 ,危险犯的本质是什么 ?危险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如何进行界定 ?危险犯对定罪和量刑的作用和影响到底有多大 ?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上是否具有科学性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 ?值得刑法学界作深刻的理论思考。本文共分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对危险犯的理论透视 ,指出危险犯不过是危险的行为犯 ;危险犯不属于法定的犯罪现象 ;危险状态不可能是危险犯构成的必要要件。其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状态本身依附于行为性质 ,不应过分夸大它对定罪的作用 ;我国刑法并没有过失危险犯不要求实害结果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也没有必要设立过失危险犯。再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犯的要点是把尚处于未遂状态的犯罪主观地提高到既遂状态 ,想为加重处罚提供理论依据 ,但其本身又混淆了犯罪既遂、未遂的基本理论界限。基此 ,文章得出结论 :危险犯的理论既不科学 ,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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