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统的人格权概念及规范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 ,着重于非财产性的、普通民事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这种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 ,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相对独立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一方面表现于自然人的一部分人格因素商品化 ,如姓名、肖像等被进行商业利用 ,其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丰富的经济利益内容 ,出现了人格权的商事化 ,也被称之为人格商品化权 ;另一方面表现于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如公司等 )所拥有的商号 (商业名称 )、商誉、商业信用和商业秘密等人格因素的经济利益性 ,它们与普通的名称、名誉、信用以及生活秘密等人格因素具有很大的差别 ,包含着极大的财产价值。因此 ,商事人格权既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与财产权 ,具有自己的特征 ,是人格权与财产权发展、交汇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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