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增设的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填补了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空白,丰富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内容,显现出容隐制度呈现出回归的端倪,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相较于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和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只能被视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无论是权利主体范围,还是权利内容,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都有进一步完善发展的空间;并且该规定在实施中可能遭遇被误读、阻碍案件证明、流于形式以及侵犯被告人对质权的风险。对这些风险和问题应当予以充分认识、合理应对,以使司法实践准确落实这一规定,并为确立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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