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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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晓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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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福建厦门3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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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本文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地位、构成要件、主要类型、赔偿范围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继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之后第五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上应当将其规定为一般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上是一种创新。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其确定为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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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 信赖利益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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