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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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啸 张光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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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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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以刑法规定价值取向为逻辑起点,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在圈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时,应当兼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两方面利益,适用适当刑法手段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正确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还要准确认定犯罪阻却事由。"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不能太窄也不宜过于宽泛,而且要用发展的眼光动态地看待这个问题。"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大小直接由"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该在刑法总则第96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解释,过宽的解释不仅有害于信息经济,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部门规章不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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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价值取向 保护与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阻却 “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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