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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重塑
作者姓名:任重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相加不能自动带来《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以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体系连接点,实现实体/程序的系统整合。目的论在我国开创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是改革开放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具体成果。受比较法认识和实体法规模的双重时代局限,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在我国并未获得足够重视。以民法典对诉讼实施的约束力为标准,"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呈递减趋势。以《德国民法典》的诉讼实施为参照,权利保护说和私法秩序维持说有相同的初衷,二者的区别更多体现在理念而非具体实现方法上。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是权利保护说的题中之义。由于忽视权利保护说的基石作用,囿于自身概念的模糊性,纠纷解决说在我国存在偏离《民法典》的重大风险,催生出任意超越和轻易否定实体权利的倾向,甚至将实体法律适用和民事纠纷解决对立起来。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回归民事诉讼的起点,重塑以权利保护说为内核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将民事实体权利能否顺利认定和实现作为民事诉讼法典化和民事司法科学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关 键 词:民法典  民事诉讼目的  法典化  诉权  权利保护说  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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