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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争议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王树义  龚雄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摘    要:民法典第1232条之规定正式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与民事范畴的其他惩罚性赔偿一样,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本质上为私人执法,应归属被侵权人所有,在现有规范下尚不涉及作为公共款项专款专用的问题。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不同质性,私益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不能替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或修复费用等赔偿责任,私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可以与公益诉讼中的修复责任等并处。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在公益诉讼中规定惩罚性赔偿,但实践中有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从法理上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惩罚性赔偿缺乏依据,且会造成重复性惩罚,惩罚性赔偿尚不适宜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中。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责任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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